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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5-06 阅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毕业)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他人学术观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指导教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声誉。

第五条  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具有积极的督促作用。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毕业)论文均须按本办法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

第六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毕业)论文主体部分。原则上所有学位(毕业)论文都要进行两次检测,分别为首次检测(以下简称“首检”)和报前终检(以下简称“终检”)。首检时间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学位(毕业)申请工作情况自行规定。终检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进行终检。

对检测结果的认定以首检结果进行认定。若终检时其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出2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推迟讨论其学位。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为主要依据。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毕业)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九条 研究生逾期未参加首检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毕业)申请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具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给有关学院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对子账号实行IP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帐号使用情况。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十一条 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和有关学院具体负责,部分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该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分配给各学院的子账号只限检测本学院拟申请学位(毕业)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严禁使用该系统对非本学院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或与学位(毕业)论文无关的论文进行检测。未分配子账号学院的学位(毕业)论文继续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以压缩文件夹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交,每次至少应提交10篇以上学位(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检测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送进行首检。

第十三条 被检测学位(毕业)论文电子版格式要求:以“硕(或博)士+学院+学号+研究生姓名+专业+导师姓名”形式命名;WORDPDF格式,论文字数应为1.515万之间。根据系统要求,检测时需删除学位(毕业)论文的扉页、目录、参考文献、致谢、数码图片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过检测的学位(毕业)论文原则上只提供“全文文字复制比”值。除学校或学院因鉴定所需并经批准外,严禁向任何人提供“全文比对、重合字数”等检测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明确规定:论文选题时,博士生参考文献总数不少于80篇,其中必须有1/3以上的外文文献。硕士生参考文献总数不少于30篇,其中必须有5篇以上的外文文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规定,参考文献为学位(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论文作者对前人研究成果了解掌握程度和综合分析的能力,因此学位(毕业)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值原则上不得为0%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首次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为0%

由指导教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引文是否符合规范。如无问题,指导教师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检测申请表》签署意见,作出同意送审或进行()答辩的决定。

“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为0%论文,学校随机抽取进行盲评。

2.“全文文字复制比”值小于25%但不为0%

由指导教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毕业)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审查和认定结果,指导教师可作出同意送审或进行()答辩的决定。

3.“全文文字复制比” 值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的

延期半年(预)答辩。研究生必须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指导教师进行严格审核。在首次检测半年后,指导教师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检测申请表》签署意见,研究生将修改后的学位(毕业)论文送交复检。复检通过后方可送审或进行(预)答辩。

如复检后“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仍大于等于25%,则再延期半年(预)答辩。

4.“全文文字复制比” 值大于等于50%但小于75%的

延期一年(预)答辩。研究生须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指导教师进行严格审核。在首次检测一年后,指导教师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检测申请表》签署意见,将修改后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复检。复检通过后方可送审或进行(预)答辩。

如复检后“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仍大于等于50%,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人工鉴定。如鉴定后认定构成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视为“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5.“全文文字复制比”值大于等于75%的

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人工鉴定。如鉴定后认定构成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视为“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毕业)论文检测外,研究生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若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按照其首次送检“全文文字复制比”值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若研究生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并非其(预)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或提交的学位(毕业)论文经过技术处理致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延期一年(预)答辩。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对其指导的研究生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严厉批评;由于指导教师失职、失察而致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要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出现失职、失察现象的,将给予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各学院负责及时告知学位(毕业)申请人。学位(毕业)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如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认为该论文确实不存在抄袭行为的,可书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对学位(毕业)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给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西安建筑科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51日起施行。

 

 

 

 

                研究生学院

         一一年四月二十九